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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索赔官司开庭

2000-06-0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郭红梅 我有话说

本报5月10日曾对“野三坡惹上赔偿官司”一事进行了报道,目前此案又有新的进展,5月26日,该案已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法庭上,游客王燕起诉涞水县旅游局及野三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造成其人身损害,索赔416万元。野三坡方认为,事故发生在“下天桥”桥顶右侧约10米处断崖边,距游览行走的谷底13.16米,两边均无道路,且“天桥”下设有“禁止攀登”的警示标志,另外,据一当地老乡证明,当原告登崖过桥时,他曾劝阻过,但原告未听。

另外,原告还诉称,“事故景点坡陡路险,但未见景区设置的任何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野三坡”称,“下天桥”是山间自然形成的一个景观,并非供人们行走的桥,且其下方设有“禁止攀登”的警示标牌,而且在原告受伤后,人们就是用这块警示牌当作担架把她抬出峡谷的。

对原告王燕所诉,“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作为景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被告,未能履行其保障游客安全的职责,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发生危险致残,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野三坡”辩称,野三坡景区属自然风景区,面积460平方公里,他们在百里峡景区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和“导游示意图”,并在有关地方设有禁止攀崖登山的警示标志,游客若不做游览中的禁止行为,完全是有安全保障的。而原告之所以发生致残事故,完全是由原告自身违反游览秩序行为造成的。

据野三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王友良先生称,至今,他们在王燕看病期间,已先后4次送去3.2万元(其中含1万元保险)。王称,送钱的目的,是出于同情旅游者,他们已从道义上做了应该做的。

当然,从目前情况,究竟孰是孰非还需法律的进一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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